河北省誠信志愿者隊伍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中央文明委《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河北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河北省社會信用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關于開展“推進誠信建設 共建信用河北”的活動方案>的通知》指示精神,進一步弘揚誠信文化,推進誠信建設,全面加強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更好地發揮人民群眾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河北省誠信建設志愿者(以下簡稱省誠信建設志愿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省誠信建設志愿者是指利用自身優勢及社會影響,熱衷社會公益事業,自愿參加信用建設的自然人。
第二條 省誠信建設志愿者條件
1、自愿參加,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守法守紀,沒有違法違規及失信記錄;
3、愛黨愛國,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4、愛崗敬業,具有一定業務素養和協調力;
5、熱衷公益,具有奉獻精神和社會影響力。
第三條 省誠信建設志愿者基本條件
1、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黨政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人;
3、監管執法部門或具有監管執法職能單位、事業單位離退職人員;
4、復退軍人;
5、熱愛公益事業市民、村民。
第四條 省誠信建設志愿者招募
1、省誠信建設志愿者招募前期工作,有工作單位的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無工作單位或已退休、退職人員采取自薦方式;
2、省誠信建設志愿者招募程序:凡符合誠信建設志愿者基本條件的,可自愿向省信用協會填報《河北省誠信建設志愿者審批表》(見附件);省信用協會進行信用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志愿者頒發證件。
第五條 誠信建設志愿者管理
河北省誠信建設志愿者(以下簡稱省誠信建設志愿者)由省信用協會負責管理。
1、設立省信用協會誠信建設志愿者委員會(總隊)具體負責人員招募、活動組織、日常協調等工作。
2、省信用協會誠信建設志愿者委員會定期組織志愿者進行信用業務培訓,開展信用建設服務活動,建立培訓及志愿活動考核評價及督導制度。
3、建立省誠信建設志愿者褒獎制度,對優秀的志愿者進行予以信用加分和通報表揚。
4、建立省誠信建設志愿者違規處理及退出制度。對違法、違規、嚴重失信的,收回證書及標志,予以清退并實行禁入;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及志愿服務活動或者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志愿者義務、不符合志愿者條件的予以勸退。
第六條 省誠信建設志愿者證有效期2年。在編志愿者或者持有無效志愿者證書或者已經退出的志愿者,均不得利用證書從事違法違規活動和損害信用協會形象行為。省信用建設志愿者管理機構對違規者有權追究相應的法律或經濟責任。
第七條 省誠信建設志愿者義務
1、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推動公民樹立正確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
2、向轄區內企事業單位、農村、學校、社區大力宣傳普及誠信理念、誠信文化;
3、動員轄區各企事業單位、農村、學校、社區積極參與誠信創建活動,提升各單位信用管理水平,塑造誠實守信經營形象;
4、培養、樹立、推薦誠信建設先進典型,弘揚正能量;
5、向有關單位或部門舉報失信單位或失信行為;
6、對省誠信創建工作和志愿者服務活動進行監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7、呼吁、協助、參與信用修復、信用承諾、信用評價等企業信用建設基礎工作;
8、受委派擔任企業信用助理、黨建工作輔導員,幫助企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推進黨建工作全覆蓋。
9、完成省誠信建設志愿者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省誠信建設志愿者服務保障
省誠信建設志愿者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誠信志愿者建設的思想、業務培訓,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強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安全教育;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及適當的交通、通訊等補助。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信用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河北省誠信建設志愿者審批表》
河北省信用協會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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