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推進定點醫藥機構、醫藥企業、人員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探索建立醫保基金監管告知承諾制,將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與監督檢查頻次、處罰裁量等掛鉤,推動定點醫藥機構通過自查自糾規范醫保基金使用行為,主動履行醫保基金使用主體責任。
《意見》明確,根據信用評級,對失信定點醫藥機構,可通過協議管理在資金結算等方面采取懲戒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可按照醫保協議中止醫保支付資格;對失信醫藥企業,可按規定在醫保目錄準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醫藥集中采購、掛網資格等方面采取處置措施;對失信參保人員,可按規定采取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等措施。強化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規范和自律建設,促進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
據了解,《意見》要求加大醫保基金監管執法力度,切實落實各方監管責任,加強基金監管能力建設,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方式,不斷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加快構建權責明晰、嚴密有力、安全規范、法治高效的醫保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體系,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套保和挪用貪占醫保基金的違法行為,堅決守住醫保基金安全底線。
各級醫保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保經辦機構醫保協議簽訂、履行等情況的監督,促進醫保經辦機構業務規范。強化對定點醫藥機構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費用,以及參保人員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等方面的監督。國家醫保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醫保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工作,省級醫保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醫保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工作,地市級以下醫保行政部門要落實好常態化監管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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