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擬擴大評價的覆蓋范圍,明確將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評價周期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納入評價范圍,并適時將部分從事環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納入評價。
鼓勵企事業單位自愿參加環保信用評價
廣東省于2006年起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2014年6月,原省環境保護廳報經省法制辦規審后,聯合有關單位轉發了原環境保護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廣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并聯合有關部門實施聯合獎懲,取得良好效果。但現行制度體系存在評價范圍覆蓋面有限,評價指標復雜且具有主觀性,評價周期長且投入人力物力較大,以及評價結果應用不及時等問題,亟需進一步優化。
《辦法》 主要依據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有關環保信用評價指導意見、評價標準和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同時借鑒上海、江蘇、山東等兄弟省份經驗做法,并結合廣東實際進行編制。
明確評價范圍。明確將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評價周期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納入評價范圍,其中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和申領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作為首批評價對象,其他符合評價范圍的企事業單位逐步納入評價。適時將生態環境監測、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等從事環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納入評價,并鼓勵未納入評價范圍的企事業單位自愿參加環保信用評價。
采用動態記分和年度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模式
細化職責分工。明確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省環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評價體系,建設廣東省環保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并組織實施省級參評單位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級參評單位信用評價工作,并配合開展省級參評單位信用修復初審等相關工作。
優化評價指標。總體設置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司法信息、守法及社會責任信息、先進治理技術信息、環境友好行為信息、環保公益信息等六大類、37小項客觀指標。評價依據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司法判決等法律文書及其他權威、準確的文件或記錄。評價實行計分制,設置初始分值,主要根據環保信用信息記載的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義務或責任的情況以及環境友好行為等進行計分。
創新評價機制。明確采用動態記分和年度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模式。系統自動運算實時記分,配套扣分預警告知機制和異議申訴機制。年度評價結果實行等級制,按照實際得分及有關規定從高到低確定為A、B、C、D 四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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