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
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
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2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
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2021年6月2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部署持續一體推進“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為確保會議確定的重點任務落到實處,現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直面市場主體需求,創新實施宏觀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繼續圍繞市場主體關切,科學精準實施宏觀政策,落實好常態化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和貨幣政策直達工具,并強化全鏈條監控。(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稅務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完善常態化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強化對資金分配、使用的跟蹤監控,確保基層合規、高效使用直達資金。(財政部牽頭,審計署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建立稅費優惠政策與征管操作辦法同步發布、同步解讀工作機制,及時調整優化征管信息系統功能,確保政策紅利惠及市場主體。(稅務總局負責)
3.督促指導銀行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與企業自主協商延期還本付息,加大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發放力度,監測延期貸款到期償還情況,加強風險防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充分調動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在水、電、氣、熱、交通、電信等基礎設施方面增加供給,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為市場主體經營發展創造好的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明確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接入標準,簡化接入審批流程,公開服務內容、資費標準等信息,加快推進報裝、查詢、繳費等業務全程網辦。2021年11月底前組織開展相關公用事業行業收費專項檢查,規范收費行為。(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優化辦電服務,2021年底前實現城市地區用電報裝容量160千瓦及以下、農村地區1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投資”,將實行“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的低壓非居民用戶全過程辦電時間壓減至20個工作日以內。修訂《供電營業規則》,研究取消電費保證金,減輕企業用電負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優化寬帶接入和安裝服務,對物業指定代理商、限制用戶選擇運營商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整治。重點整治基礎電信企業通過擅自添加業務限制用戶攜號轉網等違規行為,推動實現攜號轉網異地辦、網上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好基本民生,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重點加強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基本住房等保障,完善失業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基本權益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織密織牢社會保障“安全網”。(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及時發現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并納入救助幫扶范圍。優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流程,完善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簡化認定程序,確保相關人員及時獲得救助,同時加強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民政部牽頭,中國殘聯等相關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21年底前制定出臺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有關意見,并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制定出臺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辦法,優化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給,規范發展長租房市場,降低租賃住房稅費負擔,盡最大努力幫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緩解住房困難。(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重視企業合理訴求,加強幫扶支持,讓市場主體安心發展、更好發展。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加大政策宣介力度,優化政策落地機制,用好現代信息技術,努力使“人找政策”變為“政策找人”,推動惠企政策應享盡享、快速兌現。(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1.運用大數據手段,主動甄別符合享受稅費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繳費人,精準推送稅費政策信息,編制發布稅費優惠政策指引,便利納稅人繳費人申請。(稅務總局負責)
2.健全企業合理訴求解決機制,完善問題受理、協同辦理、結果反饋等流程,杜絕投訴無門、推諉扯皮現象,有效解決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問題。(各地區負責)
二、著力打造市場化營商環境
(五)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著力推進涉企審批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抓緊編制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著力推進照后減證并證,讓市場主體尤其是制造業、一般服務業市場主體準入更便捷。動態優化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進一步降低就業創業門檻。(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設定審查機制,完善行政許可設定標準和論證程序,對新設許可等行政管理措施從嚴審查把關,創新完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式,并加強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2.編制公布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組織編制縣級以上地方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將全部行政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逐項明確設定依據、實施機關、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申請材料、有效期限、收費等要素。制定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有關辦法,明確清單編制、管理、實施和監督的基本規則,嚴肅清理清單之外違規實施的變相許可。(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在全國范圍內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021年底前修訂出臺《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選擇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放寬市場準入試點,研究市場準入效能評估標準并探索開展綜合評估,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對隱性壁壘的投訴渠道和處理回應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5.2021年9月底前修訂公布新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針對部分風險可控的準入類職業資格,降低或取消考試工作年限要求。深化職業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職業技能等級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部門銜接,擴大簡易注銷范圍,使市場主體退出更順暢,促進市場新陳代謝。(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將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各類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將公示時間由45天壓減為20天。建立簡易注銷登記容錯機制,優化注銷平臺功能,對部分存在輕微異常狀態的市場主體,待其異常狀態消失后允許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完善《企業注銷指引》,解決企業注銷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為企業提供更加規范的行政指導。(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擴大跨省稅務遷移改革試點,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遷出地稅務機關將企業相關信息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企業可繼承原有的納稅信用級別等資質信息、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等權益信息,進一步提升跨省稅務遷移便利化水平。(稅務總局及相關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深化投資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精簡整合審批流程,推行多規合一、多圖聯審、聯合驗收等做法,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告知承諾制,讓項目早落地、早投產。(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審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督管理機制,提升審批服務效能。(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21年10月底前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體外循環”、“隱性審批”專項治理,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前提下,進一步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以及不必要的專家審查、會議審查、征求意見、現場踏勘等環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推動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各相關審批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避免企業重復填報、部門重復核驗。(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著力完善政策、消除障礙、搭建平臺,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注重運用稅收優惠等普惠性政策激勵企業研發創新。加大對“雙創”的支持力度,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聚眾智匯眾力,提高創新效率。(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進一步簡化研發支出輔助賬,優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程序和手續,便利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稅務總局、科技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建立完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鏈條,構建從孵化培育、成長扶持到壯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符合中小企業輕資產、重智力等特征的金融產品,并完善相應信貸管理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篩選高校院所質量較高、具備市場前景的專利,發現潛在許可實施對象,利用專利開放許可等機制,提高專利轉移轉化效率,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4.加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配套規定,制定公布人類遺傳資源行政許可和備案的范圍、標準、條件、程序等,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提升人類遺傳資源領域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推行網上申報和備案服務,對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便利企業查詢審批進度及結果,為企業開展研發創新提供有利條件。(科技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包括國企、民企、外企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進行規范治理,清理糾正地方保護、行業壟斷、市場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強化制度剛性約束,查處限制交易、阻礙商品和要素在地區間自由流通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企業低價傾銷、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加大對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平臺企業壟斷案件,圍繞醫藥、公用事業、建材、教育培訓等重點民生領域開展反壟斷執法,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縱深推進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完善電子招標投標制度規則、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推進各地區、各部門評標專家資源共享,推動數字證書(CA)全國互認,提升招標投標透明度和規范性。暢通招標投標異議、投訴渠道,清理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的注冊資本金、設立分支機構、特定行政區域、行業獎項等不合理投標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堅持把“放”和“管”統一起來,把有效監管作為簡政放權的必要保障。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深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綜合監管、“互聯網+監管”和信用風險分類監管,提高監管的精準性有效性。(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研究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推動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管協調機制,改進完善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能。(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組織對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情況進行“回頭看”,分析查找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監管漏洞,完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021年底前制定出臺在市場監管領域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有關意見,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等結合,進一步提升監管精準性。(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完善監管機制和方式,打破部門界限,形成監管合力。(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完善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功能,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監管數據歸集與治理,強化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動態管理,明確風險預警協同處置工作流程,研究制定關于加快構建全國一體化在線監管平臺的文件。(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6.依法依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發布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7.修訂《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大對違法互聯網廣告的懲治力度。研究制定平臺交易規則、直播電子商務標準等,促進電子商務規范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對涉及安全生產、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領域和事項,切實把好每一道關口,確保質量和安全。(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加大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管力度,對指定認證機構開展全覆蓋檢查,對兒童用品、家電、電子電器等重點領域的獲證產品開展認證有效性抽查,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分析,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督促各地做好隱患排查及整改。加大對持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抽查力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社會公開。(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快制定藥品經營、藥品網絡銷售以及化妝品生產經營等監督管理辦法,強化質量監管,提升監管效能。推進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在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中的全鏈條應用,加強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查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法違規行為。(國家藥監局、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4.組織開展安全評價執業行為專項整治,堅決打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人員、評審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堅守安全生產底線。依法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嚴厲打擊消防技術服務弄虛作假行為。(應急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制定出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配套實施文件和相關規范標準,采取日常檢查、現場檢查、飛行檢查、聯合檢查等多種手段,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國家醫保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繼續推進省內通辦、跨省通辦,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用好政務服務平臺,推動電子證照擴大應用和全國互通互認,實現更多政務服務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推進政務服務運行標準化、服務供給規范化、企業和群眾辦事便利化。(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21年底前實現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和結算、社保卡申領、戶口遷移等74項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完善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服務專區,規范省際“點對點”跨省通辦。(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事項集成改革的政策文件,推動實現套餐式、主題式集成服務事項同標準、無差別辦理。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政務服務事項集成服務相關標準。(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021年11月底前制定出臺關于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文件。(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5.優化部分高頻事項服務,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報,2021年底前基本實現企業辦稅繳費事項網上辦理、個人辦稅繳費事項掌上辦理。在試點基礎上,2022年底前在全國全面推行機動車駕駛證電子化。(公安部、稅務總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把企業和群眾的“關鍵小事”當作政府的“心頭大事”來辦,著力破解異地就醫報銷難、車檢難、公證難等問題,實現企業常規信息“最多報一次”,分類完成地方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歸并,用制度和技術的辦法,讓市場主體和群眾依規辦事不求人。(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加快推進地方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優化,2021年底前按要求分級分類完成熱線歸并。(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制定出臺關于優化車輛檢測的政策文件,規范提升車輛檢測站服務,優化檢測流程和材料,減少群眾車檢排隊等候時間。增加車檢服務供給,探索允許具備資質、信用良好的汽車品牌服務企業提供非營運小型車輛維修、保養、檢測“一站式”服務,加強對偽造檢測結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推動檢測機構公示服務項目、內容和價格,加大對檢測機構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等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力度。(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優化公證服務,規范和精簡公證證明材料,全面推行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推進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養、不動產登記等辦理公證所需數據共享和在線查詢核驗,實現更多高頻公證服務事項“一網通辦”。推動降低偏高的公證事項收費標準。(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著力緩解異地就醫報銷難問題,2021年底前實現各省份60%以上的縣至少有1家普通門診費用跨省聯網醫療機構,各統籌地區基本實現普通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對于高血壓、糖尿病、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等5個群眾需求大、各地普遍開展的門診慢特病,每個省份至少有1個統籌地區實現相關治療費用跨省直接結算。(國家醫保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對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審核,梳理發布中央層面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督促指導各地抓緊發布本地區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行政機關辦理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不得索要清單之外的證明。(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著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十四)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法規體系,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進一步落實到位,推動做好營商環境方面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當前要重點抓好行政審批、行政收費、政務服務、數據安全共享等領域法規建設。(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持續抓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貫徹落實,抓緊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2.研究制定優化政務服務方面的行政法規,為推進政務服務持續優化提供法治保障。(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全面保護各類產權,嚴格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著力解決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等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21年底前推動健全涉產權冤錯案件依法甄別糾正常態化機制、涉政府產權糾紛問題治理長效機制,持續加強產權執法司法平等保護。(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建立知識產權代理行業監管長效機制,加大對無資質開展專利代理行為的打擊力度。制定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統一行政執法標準。推進商標信息與企業名稱信息聯通,打擊惡意將企業名稱或字號搶注為商標、囤積商標和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修訂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引導和支持企業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十六)政府要帶頭守信踐諾,梳理政府對企業依法依規作出的承諾事項,未如期履行承諾的要限期解決,因政府失信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要依法賠償,絕不能“新官不理舊賬”。(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研究進一步健全政務誠信長效機制,督促地方各級政府嚴格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承諾事項,重點治理政府失信行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2.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制定出臺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完善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登記(投訴)平臺功能,健全企業投訴受理、辦理和反饋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抓緊研究規范行政裁量權,糾正執法不嚴、簡單粗暴、畸輕畸重等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從源頭上清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凡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一律取消。(司法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全面梳理現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設定的罰款事項,取消或調整不合理罰款事項。各地區要組織清理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不合理罰款事項。(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亂攤派等問題。(財政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研究起草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加強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2021年底前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推動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加快明確執法裁量基準。(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021年底前制定出臺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意見,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督促指導地方通過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科學配置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能。(生態環境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進一步暢通企業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渠道,提高審查涉企行政復議案件的規范性和透明度,嚴格依法糾正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著力打造國際化營商環境
(十八)加強與相關國際通行規則對接,以簽署加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為契機,在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政府采購等方面實行更高標準規則。更好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引領作用,在制度型開放上邁出更大步伐。維護好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有關文件,推動投資、貿易、金融、創新等領域與國際規則更加深入對接。(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有關文件。(商務部牽頭,相關單位及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更大范圍開展“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國際互認,推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重要貿易國家、RCEP成員國及中東歐國家的AEO互認。加強與RCEP成員國的動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認可RCEP成員國間動植物檢疫措施的等效性。(海關總署牽頭,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健全外商投資促進和服務體系,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法和相關配套法規,完善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保障外資企業依法平等進入已經開放的領域。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引才用才制度,為高層次外國人才來華創業創新提供便利。(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科技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移民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繼續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進一步縮減和完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清單之外不得設限,便利外資企業準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進一步優化外貿發展環境,繼續推動降低外貿企業營商成本,清理規范口岸收費,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推動國際物流暢通。(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2021年底前,除涉密等特殊情況外,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統一通過“單一窗口”受理,逐步實現監管證件電子簽發、自助打印。推行“互聯網+稽核查”,2021年底前實現網上送達法律文書、提交資料、視頻磋商及在線核驗等,提高稽核查工作效率。(海關總署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復制推廣“一站式陽光價格”服務模式,推動船公司、口岸經營單位等規范簡化收費項目,明確收費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提高海運口岸收費透明度。推動建立海運口岸收費成本調查和監審制度。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進度,2021年底前將正常出口退稅業務平均辦理時間壓減至7個工作日以內。(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推廣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實現集團內企業間保稅料件及設備自由流轉,簡化業務辦理手續,減少企業資金占用,提高企業運營效率。(海關總署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加強對中小外貿企業的信貸、保險等支持。推動發展海外倉,加快相關標準與國際先進對標,助力企業更好開拓國際市場。(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督促引導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強化技術手段運用,加大對小微外貿企業等無還本續貸、信用貸款、首貸等支持力度,推廣隨借隨還貸款。(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深化合作,有序開展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支持銀行機構在依法依規獲取企業進出口通關、外匯收支、稅款繳納等信息基礎上,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中小外貿企業歷史貿易記錄和應收賬款的真實性等進行評估,在有效管控風險前提下創新產品服務,更好滿足企業融資需求。(銀保監會、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支持企業新建一批海外倉,研究制定海外倉建設、運營等方面標準,更好服務外貿企業經營發展。(商務部負責)
五、進一步增強責任感,攻堅克難,推動改革舉措落地見效
(二十二)強化改革擔當,從黨和國家事業大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勇于破除局部利益、部門利益,敢于“啃硬骨頭”,為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辦實事解難題。(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二十三)加強改革統籌謀劃,持續一體推進“放管服”改革,放掉該放的,管好該管的,切實履行好政府服務職能,提升改革綜合效能。(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二十四)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導和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對銳意改革的地區和單位表揚激勵,對改革推進遲緩、政策不落實的及時督促整改;地方和基層要繼續結合實際主動探索,自主地改,種好改革“試驗田”。(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鼓勵支持地方結合實際開展差異化探索,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先行先試,打造更多營商環境“單項冠軍”。加快設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形成更多可在全國復制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帶動全國營商環境不斷優化。(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規范營商環境評價,以市場主體和群眾的實際感受作為主要評價依據,力戒形式主義,防止增加地方和市場主體負擔。(相關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將優化營商環境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統籌推進“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牽頭部門,強化隊伍建設,抓好各項改革任務落地。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抓實抓細相關改革,加強對地方的指導支持,形成改革合力。國務院辦公廳要牽頭推進“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加強督促協調和業務指導,及時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推動改革取得更大實效。各地區、各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年底前書面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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