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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

若干規定(草案)》的說明

  一、出臺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一是有效防控套代購走私風險的必然要求。目前,海口海關緝私局等對構成犯罪的套代購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取消享受免稅購物政策三年,懲戒力度不夠,難以有效遏制套代購人員群體逐漸擴大的趨勢。二是落實依法治國戰略的必然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明確規定,僅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規定。三是落實綜合治理措施的必然要求。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和守法自覺。

  《草案》的起草歷經收集資料、初稿起草、研究論證、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等階段,于2021年9月13日經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

  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懲戒主體名單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的;二是被處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三是兜底條款,即其他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二)關于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海關、海警、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對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被處行政處罰或者刑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文書生效后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認定,并將經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推送至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并由其在相關網站上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關于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懲戒措施。

  在公示期內,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懲戒措施主要有:行業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和查驗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撤銷相關榮譽;依照國家納稅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關于對自然人的懲戒措施。

  在公示期內,對自然人的懲戒措施主要有:不得購買免稅商品;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其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時作為重點查驗對象;不得從事免稅商品經營相關工作;限制認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精尖缺”人才,已經認定的,予以取消;由認定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評優、評獎、獲得榮譽稱號、推薦保送升學等資格,并按照所在單位內部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

若干規定(草案)

  第一條 為預防和懲治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關、海警按照國家規定職責查處免稅購物走私違法犯罪行為并將其納入信用記錄。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工作。

  公安機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免稅購物信用監管和失信懲戒相關工作。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海南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等有關監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的;

  (二)被處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四條 因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被處行政處罰或者刑罰的,海關、海警、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

  第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按照國家和本規定確定的標準認定,并將經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推送至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信用中國(海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等網站上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公示期三年。

  第六條 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公示期內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行業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和查驗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三)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六)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撤銷相關榮譽;

  (八)依照國家納稅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控;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條 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自然人,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公示期內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不得購買免稅商品;

  (二)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其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時作為重點查驗對象;

  (三)不得從事免稅商品經營相關工作;

  (四)限制認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精尖缺”人才,已經認定的,予以取消;

  (五)由認定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評優、評獎、獲得榮譽稱號、推薦保送升學等資格,并按照所在單位內部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征信機構可以依法采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并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第九條 免稅購物失信信息歸集、共享、公開、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本省內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區域的免稅購物失信懲戒管理,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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