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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見,改善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背景下的應時應勢之舉,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重要的配套法規。《條例(草案)》以“打通知識產權全鏈條”為核心,將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在地方立法中予以體現,并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進行細化和創新,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制度集成創新的法治保障。

  目前,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逐漸向好,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自由貿易港定位和未來發展不相適應,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維權難,行政保護力度偏軟;知識產權全鏈條尚未完全打通;“大保護”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建立等突出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落實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要求,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打造國際一流的知識產權保護高地。

  二、起草過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條例(草案)》的制定作為年度地方立法工作重點全程給予精心指導。《條例(草案)》起草主要歷經收集資料、研究學習、制定框架、形成初稿、立法調研、征求意見、論證完善、審查修改、審核報批等多個階段,于今年9月6日經七屆省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起草期間,廣泛征求專業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分為八章,五十八條。第一章規定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和工作職責,第二章規定重點領域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第三章規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工作機制和制度,第四章規定知識產權社會共治,第五章強化知識產權的運用與服務、打通知識產權保護全鏈條,第六章、第七章嚴格知識產權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第八章為補充規定。以下就部分內容進行重點說明:

  (一)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一是借鑒香港的做法,創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平行進口、貼牌加工等特殊領域的注冊商標商品保護規則,促進貿易的發展。二是對標《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創新過境貨物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解決方案,借以推動海南成為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解決優選之地。三是借鑒新加坡的做法,推動糾紛早期中立預判或評估,從而有利于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分流以及盡早、快速解決。

  (二)著力解決知識產權保護難點焦點問題。

  一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建立知識產權無效宣告程序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民事侵權訴訟、仲裁程序的銜接機制,加快審理進度,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周期長問題。二是響應國際上強化商業秘密保護趨勢,將商業秘密民事審判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引入行政執法程序,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三是將海南省公證制度創新應用于知識產權領域,更好地提高公證服務于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和效率。

  (三)著眼于未來產業發展需要做出前瞻性規定。

  一是對標《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1991年文本,《條例(草案)》率先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促進“南繁硅谷”種業發展。二是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條例(草案)》為建設海南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所和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知識產權特區設置了創新路徑。

  (四)打造國際一流的知識產權保護高地需要嚴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增設了地理標志侵權行為、拒不執行先行禁令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重復侵權行為設定了比現行法律法規更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為增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操作性,細化了違法經營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打造國際一流的知識產權保護高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全面保護、嚴格保護、平等保護、快速保護、協同保護的原則,對標國際先進標準,創新體制機制,建立制度完備、運轉高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制定知識產權重大政策,協調解決知識產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與統籌協調本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科學技術、財政、公安、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海關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知識產權知識宣傳教育普及工作,促進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提升。

  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公益宣傳,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文化、貿易、人才等政策,激勵知識產權創造,完善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高質量創造機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等納入人才引進、培養計劃。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通過市場化機制引進國內外高層次知識產權保護人才。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

  第二章  行政保護

  第九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知識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運用源頭追溯、實時監測、在線識別、網絡存證、統計分析、跟蹤預警等技術手段,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第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作品自愿登記。

  版權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著作權保護,依法查處網絡侵權盜版行為。

  第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新一代信息技術、石油化工新材料、現代生物醫藥、南繁育種、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重點發展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專利優先審查和快速確權通道。

  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推動在優勢產業集聚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開展快速審查、快速授權、快速維權,降低知識產權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維權成本。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知識產權質量導向,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專利申請,依法查處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和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規定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侵犯地理標志的行為:

  (一)通過使用地理標志或者產品描述,使公眾誤認為產品來自獲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地范圍的;

  (二)在產地范圍之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獲得保護的地理標志或其意譯、音譯、字譯,或者同時使用”“”“”“仿等表述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在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四)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似的標志,使公眾誤以為是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五)銷售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侵犯地理標志的產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在查處侵犯商業秘密行政案件中,商業秘密權利人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涉嫌侵權人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權利人已依法提供證據證明商業秘密被侵犯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涉嫌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和保護環節,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民間文藝和少數民族文化等知識產權的創造和保護提供指導、咨詢等服務,引導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人利用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和保護規則,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加強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保護數據知識產權及其財產性權益。市場主體開展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規定,不得損害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知識產權規范,完善數字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交易規則,建立數據資產、數據服務知識產權交易標準及服務體系,引導知識產權權利人明確數據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規則。

  第十九條  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注冊人或者其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單位、個人售出后,除該商品使用有關注冊商標會對該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者聲譽造成損害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進口、銷售、使用該商品。

  允許境外注冊商標商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加工并直接出口,但因此容易導致商品來源混淆或者誤導公眾的除外。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貿易促進機構和相關行業組織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和跨境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市場主體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指導,為市場主體開展貿易、投資等活動及時提供預警和應對服務。

  第二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技術調查官庫,為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行政裁決、行政執法、調解、仲裁、訴訟和維權援助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二十二條  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邊境執法與境內執法銜接,在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境環節及其他海關負責監管區域,對與貨物有關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等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第三章  司法保護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監督制約、責任追究等工作機制,保證涉嫌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依法及時進入司法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加大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打擊力度,重點打擊鏈條式、產業化知識產權犯罪。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統一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和裁判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協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前介入涉嫌重大犯罪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監督,依法開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構建技術調查官、專家陪審員、專家輔助人、技術咨詢和鑒定等知識產權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特邀調解制度,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知識產權訴訟指引,強化舉證責任分配,鼓勵當事人充分利用區塊鏈、電子數據平臺等第三方保全證據方式收集、固定證據。

  第二十七條  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加強知識產權確權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處理程序的協調,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無效宣告程序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民事侵權訴訟、仲裁程序的銜接機制。

  第二十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應當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相適應的案件管轄制度和協調機制,加強對植物新品種、關鍵核心技術、重點領域、新興產業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加大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執行力度。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二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舉辦展覽、交易等展會活動,展會主辦方應當要求參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合規性書面承諾或者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文件。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展會主辦方不得允許其參加展會相關活動。

  展會主辦方可以根據展會規模、期限等情況,自行或者與仲裁機構、行業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構。

  第三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內部管理制度和侵權投訴快速處理機制,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和查處違法行為,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活動,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并明確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先行調解。

  支持人民調解、商事調解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依法調解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三條  鼓勵當事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可能進入中國市場的過境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爭議相關當事人可以向本省仲裁機構申請臨時仲裁。

  本省仲裁機構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糾紛仲裁專業化建設,廣泛吸納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參與仲裁工作。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在本省依法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業務,支持本省仲裁機構與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業務合作。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托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提供知識產權創新創造、運用流轉、融資增信、證據保全、權利救濟等公證服務。

  本省具有辦理涉外公證業務資格的公證機構,可以在本省范圍內辦理知識產權涉外公證業務,不受執業區域限制。

  鼓勵公證機構開展異地協作,為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公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鼓勵知識產權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運用專業知識或者大數據分析技術,對知識產權糾紛事實認定、法律依據、處理結果和損害賠償額計算等進行中立預判或者評估,為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提供指引和參考。

  第三十六條  知識產權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自治,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業服務標準和維權保護機制,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協助處理和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五章  運用與服務

  第三十七條  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指導、檢索查詢、維權援助等公共服務。

  第三十八條  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利導航制度。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相關部門應當對區域發展規劃、重大產業規劃、政府投資的重大經濟科技項目組織開展專利導航,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鼓勵市場主體應用專利導航,提高創新發展決策的精準度和科學性。

  第三十九條  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促進相關成果的實施和運用。被授予知識產權的單位可以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產權激勵方式,使創新成果完成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規范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知識產權項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制,促進知識產權成果實施和運用。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聯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研究、交流合作和維權,實施知識產權資源共享,推進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四十一條  構建知識產權多元化融資模式,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融資租賃、信托等金融服務模式,完善知識產權融資風險控制和質押財產處置機制。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境外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等保險業務,防范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等風險。

  外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推行跨境知識產權貿易、投融資業務的外匯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第四十二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轉讓、許可使用知識產權,從事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三條  推動建設海南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所,在知識產權轉讓、運用等方面開展制度創新,規范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

  第四十四條  鼓勵知識產權評估服務機構開發針對不同應用場景的知識產權評估工具,圍繞創新主體、市場主體的轉讓許可、投資融資等需求,提供規范、便捷的知識產權評估服務。

  第四十五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引進知識產權高端服務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省重點園區根據需要建設綜合性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培育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促進南繁育種和深海科技等領域國際合作,建設具有海南特色、國際認同度較高、知識產權營商環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特區。

  第四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拓寬知識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等國際組織的合作交流,推動一帶一路知識產權經濟協作發展,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相關部門職責范圍,建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牽頭,旅游和文化、公安、海關、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聯動響應與協作制度,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四十八條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存在侵權事實,如不及時制止將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并依法處理。

  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適當擔保。經調查,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解除禁令。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四十九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成立的決定或者判決生效后,同一侵權行為人就同一知識產權再次實施相同類型侵權行為,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可以直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歸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失信行為信息,對其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作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成立的判決或者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被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名單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  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嚴重失信行為,應當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參加政府招標投標;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關費用減免、政府資金扶持等優惠政策;

  (三)取消其進入知識產權專利優先審查、快速授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

  (四)取消其參加政府知識產權表彰評比資格;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權人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罰款處罰后,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再次侵犯同一知識產權,或者五年內兩次以上侵犯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罰款數額予以雙倍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和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標志的產品,能證明該產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涉嫌侵權人拒不執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權行為,經認定構成侵權的,按照自禁令發布之日起的違法經營額的二倍處以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違法經營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侵權產品已經銷售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

  (二)侵權產品尚未銷售的,按照已經銷售的同類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或者標示價格從高計算;

  (三)沒有實際銷售價格或者標示價格的,或者標示價格明顯與產品價值不符的,按照與侵權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類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四)侵權產品只在境外銷售的,按照離岸價格計算。無法查明離岸價格的,可以參考同類合格產品的國際市場中間價格或者國內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五)多次實施侵權行為且未經行政處理的,其違法經營額應當累計計算;

  (六)違法經營額應當扣除已經依法繳納的稅費,但不扣除實施該侵權行為過程中實際支出的合法成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產品價格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決定由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處罰的,從其規定。

  省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專利執法條件的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專利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本省其他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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