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委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監理和造價咨詢企業逐步開展和規范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歸集和信用評價工作,并開展信用等級評定。通過信用評價成果應用,全市各建設工程企業對自身信用狀況重視程度不斷提高,信用管理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企業行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21年1月1日實施的《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對誠信原則和信用評價機制又進行了規范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使信用評價工作更好的與新的法律法規相銜接,更好的發揮激勵作用。我委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信用評價的定義和評價對象。信用評價是指通過天津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歸集建設工程企業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進行的信用綜合量化評分。評價對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總承包、監理和造價咨詢企業。
(二)明確了信用評價的主體和方式。信用平臺作為信用評價的主體,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的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對歸集周期內的信用信息進行自動評價,實行千分制評分方式并開展信用等級評定,每日向社會公布得分及等級。
(三)明確了信用評價內容。信用評價從基本信息、市場經營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四個方面對建設工程企業進行動態評價。
(四)明確了信用信息的獲取方式和歸集周期。基本信息由建設工程企業在信用平臺完成注冊后從“四庫一平臺”獲取;市場經營信息通過天津市住建委政務服務平臺及企業申報獲取;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自主申報;受到國家和本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筑市場服務中心收到決定書后錄入信用平臺,信用中國(天津)平臺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場行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發布后自動錄入信用平臺。
市場經營信息歸集周期為一年;良好信用信息歸集周期為證書的有效期,自表彰、獎勵、認定之日起計算;證書無有效期的,歸集周期按三年計算;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正式發布。不良信用信息歸集周期一般為一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相關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期限大于一年的,歸集周期為該項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期限。
(五)明確了首次評價和暫停評價兩種情形。本市新取得資質的施工、監理企業和外地施工、監理企業首次進入我市市場經營,參加信用評價的,其初始三個月內的信用評分不低于評價日相同資質等級(參照所持有的最高資質等級)企業信用評分的平均水平,但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除外。
本市新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的企業和外地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首次進入我市市場經營,參加信用評價的,其初始三個月內的信用評分不低于評價日所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分的平均水平,但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除外。
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經市住建執法部門或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建議可暫停評價。
(六)明確了信用評價的應用。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依據我市社會信用有關規定,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建設單位應在評標辦法中設立資信評分,分值不超過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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