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并實行清單制管理。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不得隨意增設懲戒措施或加重懲戒,確保過懲相當。
顯然,這是針對過去一段時間,一些地方過度使用約束手段或懲戒手段,甚至出現濫用現象等方面問題做出的一種規范與提醒。因為,對失信行為約束,是基于誠信建設的需要,是為了讓行為人更好地守住信用,從而推動誠信體系建設,從而讓更多的人步入誠信建設軌道中來,而不是將失信約束和懲戒作為一種工具,置失信者于死地。如此,也就失去了失信約束或懲戒的意義和價值。
從近年來的實際情況看,確實出現了一些過度運用失信約束或懲戒手段的現象,甚至出現了可笑行為。如某地法院將一名9歲的小女孩納入“失信”名單,限制其高消費,結果引發輿論廣泛議論,無奈之下只能解除,并公開道歉。可見,一些地方確實在如何運用失信約束和懲戒手段方面,是存在著一些不規范行為的,是反過來影響誠信建設的。
在失信行為中,除了一些真正的“老賴”之外,相當一部分市場主體失信,是因為市場發生了變化、經濟環境發生了變化,是企業創新和思路等未能跟上市場發展的步伐。而有的市場主體出現問題,是因為沒有得到金融部門的有力支持,或者受到了外國政府和企業的打壓等。如果將這些企業出現的失信問題,也大量使用失信約束和懲戒手段,顯然,會產生極其嚴重的后果的。
在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企業為了創新,為了尋求技術突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可以說壓上了身家性命,但由于缺乏外部力量的有效支持,以及自身能力的不足,導致創新失敗。此時此刻,如果也對其出現的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那么,就會產生很壞的影響,會讓很多旨在創新的企業或個人放棄創新。
剛剛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要發揮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支持領軍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帶動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要實施好產業基礎再造工程,打牢基礎零部件、基礎工藝、關鍵基礎材料等基礎。所有這一切,都離不開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離不開創業者的努力,也都可能會出現創新失敗等方面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更應當以寬容、大度的方式,支持企業創新,幫助企業創新,而不是只看到失敗還是成功,只看到企業有沒有失信。創新過程中,失敗是常態,失敗者永遠比成功者少。如果對所有的失敗可能出現的失信行為都采用約束或懲戒,那誰還敢創新呢?
需要看到的是,對真正立足于辦實業、謀發展、拼創新的創業者來說,沒有一個是愿意失信的。他們所以出現了失信行為,完全是因為對市場的不熟悉、不了解,或在技術、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差距,未能形成有效的競爭力。對這樣的創業者,顯然只能支持和幫助,而不是失信約束與懲戒。即便因為外部壓力,需要對其實施信用約束與懲戒,也要依據其行為的規范和調整,及時解除失信約束與懲戒,使其盡快恢復正常狀態。對此,意見也提出了明確要求,指出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同時要求,有關方面要提高修復效率,要及時幫助失信主體修復信用,以便于其更好地開展工作。
我們說,信用約束或懲戒,是針對那些不講信用、隨意踐踏信用行為者,而不是因為特殊情況或原因,特別是客觀原因造成的失信行為。那些因為客觀原因或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等造成的失信,失信者也一定會盡最大努力恢復信用。只是,需要給他們時間,給他們空間。面對這樣的問題和現象,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主動為他們挽回信用提供服務,而不是動輒進行失信約束或懲戒,使失信約束與懲戒變成手中的工具,甚至被極少數不法分子所運用。失信約束與懲戒,只能對真正的“老賴”使用,對不把信用當回事者使用。否則,會弄巧成拙,反而產生相反的作用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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