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寧交規發〔2021〕4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提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提出,“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交通運輸部起草了《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起草了《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送審稿)》。
近年來,交通運輸廳在公路建設市場等重點領域運用信用手段加強市場監管,以“信用交通省”建設為載體推進交通運輸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信用工作管理制度缺失、責任劃分不夠清晰,信用評價標準不夠統一、失信認定和懲戒措施應用不夠規范,信用權益保護不夠健全等問題。為此,交通運輸廳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決策部署要求,在與交通運輸部有關司局和部分省交通運輸廳溝通了解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先后兩次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建議,并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送審稿。《辦法》送審稿報經2021年8月31日交通運輸廳第7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自2021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是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第一件信用管理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加強和規范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運輸領域信用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加快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交通運輸新型監管機制具有重大意義。
二、《辦法》的總體框架內容
《辦法》共10章43條,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第一章總則,共3條,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第二部分為第二章至第九章。第二章職責,共6條,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廳有關職能處室以及所屬有關事業單位信用管理職責。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與歸集,共6條,對信用信息目錄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內容、采集主體,信用信息歸集渠道作了規定。第四章失信行為認定,共5條,對失信行為認定依據,失信行為類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范圍、認定作了規定。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與公開,共4條,對信用信息共享與公開原則、共享機制、公開主體和渠道、公開要求作了規定。第六章信用承諾與信用評價,共5條,對信用承諾制度、社會參與、信用評價以及結果應用作了規定。第七章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共4條,對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失信懲戒措施作了規定。第八章信用修復,共3條,對信用修復主體和程序、不可修復情形作了規定。第九章工作保障與要求,共5條,對組織保障、督查考核、信用信息查詢管理、信息保密作了規定。第三部分為第十章附則,共2條,明確了《辦法》的解釋部門和生效時限。
三、《辦法》體現的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管理職責。明確了廳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廳信用辦統一組織、有關職能處室分領域負責,廳屬有關事業單位具體承擔,各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屬地負責的信用管理職責。
二是嚴格依法依規。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涉及失信行為記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和失信懲戒等事關個人、企業等各類主體切身利益的事項,嚴格在法治軌道內進行,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
三是準確界定范圍。準確界定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
四是確保過懲相當。按照失信行為發生的領域、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嚴格依法分別實施不同類型、不同力度的懲戒措施,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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