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有關要求,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六章三十七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我省制定出臺的又一部創制性地方立法,在沒有國家信用大法的前提下,通過實踐探索形成共識并完成立法,構建了海南自貿港基本信用制度;同時結合相關具體立法,搭建海南自貿港信用“1+N”法規框架,最終形成具有自貿港鮮明特色的完整社會信用體系。
一、制定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批海南自貿港法規,《條例》的出臺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制定實施《條例》,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實踐。自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要求“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披露、查詢、應用、互聯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均對海南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制定實施《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信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實踐,是推動完成海南自貿港各項任務的具體舉措,是推進地方信用工作形成制度集成創新的頂層設計。
(二)制定實施《條例》,是優化自貿港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信用是最基礎的營商環境。海南新一輪深化改革開放,就是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吸引更多企業和個人來自貿港投資創業。中央12號文件和自貿港建設總體方案都明確對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提出兩個階段性目標,即到2025年,營商環境達到國內一流水平;到2035年,營商環境躋身全球前列。制定實施《條例》,將最大程度創造誠實守信的交易環境,幫助市場主體準確、及時甄別投資和交易風險,有效保障市場主體利益,營造更為優良營商環境。
(三)制定實施《條例》,將助力自貿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社會信用是創造經濟繁榮的基本前提,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信用經濟。海南要建設自由貿易港,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核心要務之一就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制定實施《條例》,從立法層面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將助推各行業建立和完善行業領域信用體系,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監管,真正做到市場主體“守信無事不擾、失信嚴加監管”。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社會信用體系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推動支持市場信用服務機構。《條例》一是明確了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披露、共享、查詢和應用等活動必須依法進行。二是確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社會信用工作的職責,并規定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加強信用應用,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三是要求注重引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社會組織作用,參與信用管理、服務和監督。鼓勵發展信用服務業,支持市場信用服務機構通過征信、信用咨詢、信用評級、信用保險、信用擔保等方式為社會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鼓勵在市場交易、企業管理、行業自律、融資信貸等活動中查詢社會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現代技術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用產品;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對接國際評級市場,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和制定國際標準,增強評級機構國際影響力。四是要求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誠信建設。五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誠信文化建設,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自身信用管理,電視、廣播等媒體應當開展誠信文化宣傳教育,社會公眾應當守信自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開展跨地區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
(二)加強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的基礎。《條例》明晰了社會信用、社會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概念。規定社會信用信息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分別適用不同規定。《條例》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社會信用信息管理:一是明確海南自貿港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更新。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以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記錄、存儲并歸集公共信用信息。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公示其登記注冊、生產經營、合同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真實性作出承諾。真實、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諾可作為辦理行政許可、進行事中事后監管、開展信用評價和生產信用報告等的重要依據。四是明確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法采集相關信用主體的市場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經信用主體同意,并規定不得采集和禁止采集的信息。五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公開公示、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等方式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并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三)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加強對守信行為的倡導和褒揚,建立守信激勵機制,是構建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內容。《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可以實施六類激勵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監管中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更多適用非現場檢查方式;在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予以重點支持;在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四)建立和規范失信懲戒制度。失信懲戒直接作用于信用主體,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內容。國辦發〔2020〕49號文件中明確提出,要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相關機制。按照國家關于失信約束的最新精神,《條例》構建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失信懲戒制度,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規范:一是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范圍。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結合建設實際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領域范圍。國家對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領域范圍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二是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程序和依據。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標準執行。地方性法規規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應當同時規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懲戒措施。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將信用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作出認定決定前應當履行有關告知義務,出具并送達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文書。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對其相關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等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認定失信行為,應當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三是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以下失信懲戒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撤銷相關榮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四是明確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管理。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地方性法規編制海南自由貿易港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動態更新。
(五)加強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一環。《條例》專設一章對信用主體保護進行詳細規定,要求各有關單位、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明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條例》授予信用主體五種權益。一是知情權,即自然人每年有權從采集、歸集其社會信用信息的機構免費獲取本人信用報告。二是異議權,即信用主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標注、七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反饋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異議處理機構可申請延期,經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核查期限,但整個異議處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三是消除權,即公共信用信息被撤銷的,撤銷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信用主管報送變更信息;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在收到變更信息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刪除已被撤銷的信息。四是修復權,即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接受專題培訓、參加公益慈善等方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或者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單位申請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后應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實施信用懲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信用修復的具體辦法,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五是救濟權,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嚴格界定法律責任。一是規定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采集、歸集、披露、共享、查詢和應用社會信用信息等八種違法違規情形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二是規定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存在提供虛假信用產品等四種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信用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按照管理權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將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三是規定各單位和相關人員在信用活動中損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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