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4月的開啟,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規也要開始實施啦!
國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與信用密切相關,
都有哪些政策法規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國家 · 新規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服務時,應當尊重農業生產規律,遵循依法合規、誠實信用、優質高效、創新發展原則,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當以保障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遵循“主動、迅速、科學、合理”原則,做好理賠工作。保險機構應當重合同、守信用,不得平均賠付、協議賠付。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前,應當審慎考察并確認其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自作出聘任決定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送身份、相關工作經歷、誠信狀況等證明其符合任職條件的文件;受聘人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等。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持續提升人員的道德水準、專業能力、合規風險意識和廉潔從業水平,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并定期對其誠信合規、勤勉盡責、廉潔從業、專業能力等情況進行考核。
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行業協會應當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按要求將相關人員的職務任免、日常監管、誠信記錄、內部懲戒等信息納入統一的電子化管理,有關信息應當與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單位共享。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省級 · 新規
《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
《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將其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 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 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浙江省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管理辦法》
《浙江省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各銀行機構根據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扶持對象的信用狀況、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信用貸款授信額度,原則上每戶3萬—30萬元(含)。貸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內。原則上同一借款人只能辦理1次續貸或展期。
浙江省《關于深化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改革的意見》
浙江省《關于深化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改革的意見》自2022年4月17日起施行。
建立技能人才評價專家管理體系。加快建立專家工作業績和誠信檔案數據庫,為技能人才評價、競賽技術服務、項目課題研究等提供智庫支持。
完善監管機制。強化技能評價信用管理,將嚴重違紀違規的評價機構和相關人員依法列入誠信不良檔案,并納入信用浙江平臺。
《山東省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山東省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自2022年4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6日。
《辦法》將檢驗檢測機構按照信用風險從低到高自動分為A、B、C、D四類,并針對四類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管措施。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記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良行為信息,整理、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為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監管提供支持。
《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
《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點和優先開放與數字經濟、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領域密切相關的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就業、教育、交通、氣象等數據,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等數據。
《河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河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實施辦法》提出,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當具備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的條件。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要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對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依法向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歸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規范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規范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通知》 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建立完善生產建設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水土保持信用評價制度,將監督檢查發現、查處的水土保持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并報送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記入誠信檔案,實行聯合懲戒。
《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
《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全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市人社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開展事中事后監管。
天津市《企業培訓中心、企業公共實訓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企業培訓中心、企業公共實訓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申報單位被列為失信企業的天津市人社局將收回授予的“海河工匠培訓基地(企業培訓中心)”或“海河工匠培訓基地(企業公共實訓基地)”銘牌。
市級 · 新規
蘇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監理企業現場監管的通知》
蘇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監理企業現場監管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加強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蘇州市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頻次調整為每季度1次。各市、區住建部門應每月對監理機構落實“實名制”考勤情況進行量化考核;質量安全監督主監員應每季度不少于1次通過監理監管系統,對監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考核。監理機構“實名制”考勤和履職情況考核結果,將列入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內容。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預售人信用檔案,根據預售人的信用情況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留存資金額度。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售人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向預購人公開規定事項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記入信用檔案。
寧波市《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寧波市《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對于不按規定繳納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于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并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檔案。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有關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有關事宜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的基礎上,對我市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全面推行招標備案“秒批”。招標人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招標備案工作的通知》(深建市場〔2021〕21號,以下簡稱“《通知》”)填報招標備案申請,并對上傳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上傳內容完整的項目即時通過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根據《通知》要求對備案材料進行復核,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關于煙臺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煙臺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停車場,實行計時收費,以所在區域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停車場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下浮不限。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經營者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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