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發布、管理等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管理有關部門或單位、公路行業社團組織、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記錄、歸集的能夠反映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市場表現等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的公路工程從業單位的基本情況、獎懲記錄、信用評價結果,以及國家審批或核準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信息等;
(三)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三)發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基本情況(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發布的除外);
2.本行政區域內從業單位的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3.公路建設項目信息;
4.其他與公路建設市場有關的信息。
(四)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從業單位獎懲信息、信用評價結果、重點公路建設項目信息、其他與公路建設市場有關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八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基本信息、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
第九條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是區分從業單位身份、反映從業單位狀況的信息,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社會信用代碼;
(二)基本財務指標、在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帳戶情況;
(三)資質、資格情況;
(四)主要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從業人員的職稱及執業資格基本狀況;
(五)自有設備基本狀況;
(六)近5年主要業績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項目情況等。
第十條 從業單位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約、誠信經營,受到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二)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為最高信用等級(AA級)的記錄。
第十一條 從業單位不良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在從事公路建設活動以及信用信息填報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受到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行政處罰及通報批評的信息;
(二)司法機關、審計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信息;
(三)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為最低信用等級(D級)的記錄。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信息是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企業信用評價規則,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從業行為狀況的評價結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與更新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錄入:
(一)基本信息由從業單位按規定自行登錄填報,對真實性負責;
(二)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由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路建設有關的單位或涉及的從業單位提供。從業單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關表彰獎勵確認文件;
(三)不良行為信息由市級及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路建設有關的單位提供;
(四)信用評價信息由國務院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錄入。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應及時將在建項目情況及從業單位承擔項目情況、履約情況,按項目管理權限報相關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核后記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政府監督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的聯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渠道,保證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時、完整、準確。
第十六條 工程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從業單位主要業績和在建項目信息真實性進行動態審核,并負責受理舉報。從業單位注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他基本信息進行動態審核,并負責受理舉報。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均可對從業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復核、調查。
第十七條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處于鎖定狀態,發生變化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公布相應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設市場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隨時報送、隨時復核、隨時更新的原則,實現動態更新。
第十八條 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證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及時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發布與管理
第十九條 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通過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發布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按照部、省兩級建立。省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接口標準與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做到互聯互通。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發布應保守從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從業人員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從業單位基本帳戶等商業信息僅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場管理用,不對外公布。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發布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為長期;
(二)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為2年,信用評價信息公布期限為1年,期滿后系統自動解除公布,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行政處罰期未滿的不良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行政處罰期滿。
上述期限均自認定相應行為或作出相應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從業單位基本信息虛假的,均可向負責公布從業單位基本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實從業單位填報信息虛假的,即列入不良行為信息,并按相關評價規則扣減其信用評價得分。
第二十五條 從業單位認為公布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應及時向負責公布相應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負責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從業單位基本信息是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審批資質企業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基礎資料,企業參與公路工程資格審查和投標時,可不再提交有關業績、主要人員資歷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可查閱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相關信息。
未記錄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參與公路建設項目投標時可不予認定。
上述具體要求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省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用的規定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激勵機制。對信用好的從業單位在參與投標數量、資格審查、履約擔保金額、質量保證金額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獎勵,對信用等級低和不良行為較多的從業單位要重點監管,根據不同情節提出限制條件。
第二十九條 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動態管理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的人員、業績等指標低于相關資質、資格標準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公路建設市場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各類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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