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用協會
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
按照國家和省民政部門關于社團組織會費收繳的有關規定和河北省信用協會章程,會員在享受會員權利的同時,應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本著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和合理收入、節省使用,嚴格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繳納會費的對象及標準:
1、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3、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4、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800元。
二、繳納會費的時限和辦法:
1、會費按年度繳納。會員單位于每年一季度繳納。本會秘書處收到會費后按國家規定開具統一收據。
2、會員企業在經營中遇到困難時,可向協會提出申請,協會可根據會員企業的實際情況給予減、免或者緩交當年會費。
三、會費的主要用途:
1、用于召開年會、座談會、交流會和會長辦公會的費用;
2、舉行大型活動和為會員提供服務的費用;
3、秘書處工作人員薪金、社保及開展工作必須購置的固定資產費、房租電暖費、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調研費等。
4、為協會市縣設置的工作委員會下撥經費,保障其正常運行。
四、會費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加強會費管理,合理節省使用;
2、會費單列帳戶,專儲專用;
3、會費支出,嚴格執行本會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管理和監督;
4、秘書處每年向理事會報告本年度會費收支情況;
5、按規定接受監事會的檢查監督。
五、其他:
本辦法經河北省信用協會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執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