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寶安區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寶安區關于加強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失信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全面貫徹國家、省、市、區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決策部署,全力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違法信息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不按規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偽造、變造、出售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行程碼等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行程碼等證明文件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點人員等拒絕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五、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不如實提供情況,不接受流行病調查、健康監測,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的; 六、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七、擅自出入、沖闖防疫卡點或者起哄鬧事的,沖闖政府部門、防疫機構、醫療機構等部門的; 八、編造或者故意散布、傳播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九、未落實疫情報告制度,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的;
十一、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十二、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實施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 十三、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四、偷越或者組織、運送、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 十五、物業管理部門、場所、單位等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查驗職責的; 十六、應當暫停生產經營的場所、企業、單位等擅自生產經營的; 十七、其他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及人民政府在疫情期間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