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對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增強國家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其中,信用監管是“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制度創新,可促進市場秩序更加有序、更顯自由、更具活力,在政府、經濟、社會等各方面治理中彰顯其價值,成為推動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底層邏輯和基本倫理,市場主體和社會成員若沒有信任,則很難達成高效交易,社會分工與專業合作難以完成,信用為各類主體提供了安定有序的良善土壤。
信用機制通過守信遵諾、依法履約等行為方式表達了社會公眾最為樸實的“好”與“壞”,促進其他社會主體調整交易和交往策略,甚至拒絕交易或交往。守信者暢行天下,交易便捷,合作增多,相反,失信者則聲譽降級,利益受損。
信用監管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支撐,已廣泛應用于社會經濟、行政、司法等領域,相關部門也在積極推行該制度,并取得了較為明顯的實效。信用監管不同于剛性的法律懲戒機制,也區別于柔性的道德約束機制,它通過信用等級、信用評級、信用記錄等發揮“信號”威懾功能,推動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理性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評價,進而作出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以此促進社會誠信水平的提升。
當前,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領域,依舊存在不誠信現象,信用作為公共性、社會性的“無形產品”,需要政府以正當合法的方式進行有效引導和干預,夯實社會信用基石。盡管政府主導的信用監管已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現實中,一些地方還存在信用懲戒范圍模糊、失信懲戒過于機械、信用監管激勵不足等問題,信用自治機制和修復機制尚未有效彰顯其價值。需要政府、企業、個人等多元主體的積極參與,方能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
目前,我國的信用監管立法已取得很大進步,信用體系建設正在法治軌道上逐步完善,未來還要強化法治引領,保護守信者權益,健全信用監管制度,為提升國家治理效能提供更堅實的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信用監管立法。信用監管要以法治為根基,目前社會信用建設法已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推動該法的出臺,將極大提升信用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另外,應就信用分級分類、信用監管體系、信用監管工具、信用審查制度、信用承諾制度、信用獎懲機制、信用修復機制、信用責任機制等進行系統性立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信用信息自愿注冊、信用信息激勵、信用風險預警等事中監管機制,構建起層級完備、體系嚴密的基于事前、事中、事后的信用監管制度。
二是提升信用懲戒制度的有效性。失信主體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有預謀的惡性失信,這類群體對于信用體系建設具有極大的破壞力,要通過大數據信息實施“穿透式”信用監管,刺破表面失信實則“逍遙”的虛假面紗,提高信用懲戒的有效性,促使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不敢失信;在關乎民生的食品、藥品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加大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執法和司法力度,讓違法失信及時受到懲處。此外,應基于不同行業的特性,細化差異化的信用懲戒舉措,使信用監管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是強化對信用主體的權益保障。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關乎社會主體的切身利益,要完善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信用主體對相關信用信息的知情權、查詢權、異議權、更正權、修復權或刪除權等權利。通過完善失信懲戒機制,細化懲戒標準、懲戒對象、懲戒主體、懲戒措施、懲戒程序、懲戒期限等內容,形成更具操作性和適應性的懲戒制度,使監管主體在法治軌道上行使監管權;同時,也要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規則,明確信用修復的標準和程序,鼓勵相關失信主體重塑信用。
四是構建信用共治格局。強化市場主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各種社會力量的參與和監督,彌補政府信用監管的不足。通過行業協會商會發揮信用自律功能,推動各行業成員建立信用承諾和評價制度,維護行業集體聲譽;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對特殊失信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鼓勵新聞機構、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信用協同治理,形成失信聯合懲戒、守信聯合激勵等機制,為社會編織一張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信用治理網”。
源點注:本文作者周昌發(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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