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做好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強調了信用信息歸集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承諾制,推進知識產權領域分級分類監管,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約束激勵工作,以及做好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并加強重點環節信用監管。這些措施旨在推進知識產權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為深入探討如何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領域的信用監管體系,以有效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水平,本網特邀請中國政法大學品牌與社會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學會副會長兼知識產權信用專委會主任劉瑛教授,就這一議題接受專訪。
中宏網記者:在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承諾制的背景下,您認為這一制度對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將產生哪些深遠影響?由該文件看來,信用監管突破點是否可以放在信用承諾制這一創新點上呢?
以下為劉瑛教授訪談內容:
《關于做好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承諾制,抓住了知識產權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內核,將信用監管突破點放在信用承諾制上,旨在加強知識產權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多維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首先,按照《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的相關部署,特別是《“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之(七)加強知識產權協同保護部分提出的“加強知識產權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的要求,在2023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的《2023年全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方案》基礎上,加強信用監管,充分發揮標準指南的規范引領作用,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立體化評價體系建設,全面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繼續加大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和治理力度,實施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和保護,高質量推進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水平。
可見,在知識產權采取行政執法保護與司法保護并用的“雙軌制”基礎上,信用監管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立體化的“第三維”。
其次,將知識產權監管置于前端,引入信用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資質準入及具體經營過程監管,從事后防御轉向事前監管,對企業創新進行全方位保護。體現在:
第一,鼓勵市場主體主動作出信用承諾,這有助于提高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促進自律。
第二,加強不同部門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用信息的有效共享,這有利于形成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獎懲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第三,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對守信者給予更多便利和支持,對失信者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這有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四,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知識產權領域的信用監管,通過多種渠道收集反饋意見,這有助于增強監管透明度,形成良好的社會共治氛圍。
再次,信用監管是實現社會信用目的、保障社會信用秩序的重要一環,大數據環境下,監管對象性質的質變,給信用監管帶來了技術層面和價值層面的新變化。信用監管面臨新的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必然也要在大數據環境下重新構架自己的制度體系。這一制度的構建,內在地要求強化法治思維,深化信用監管規則與標準。
劉瑛教授提出:契約式的信用監管,是指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平等地簽訂契約,約定監管的范圍及基本內容,按照契約規定的時間和范圍進行信用監管。這種監管方式并不意味著被監管者地位的改變,也不意味著作為特定監管者的行政機關公權力不復存在。而是公權力機關對自己的權力進行自我限制,實質上是一種監管方式的優化。也就是說,契約式監管并不是對監管的一種規避,而是監管者實行“放管服”的有效體現。
在大數據背景下,建立契約式信用監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信用監管面臨著數據采集不全面、不真實的問題,通過契約的形式,確定信用監管的內容能較好地規避這一問題。在法治思維下通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契約關系的建立,利用契約所體現的誠實信用精神既可以更高效地規制信用監管問題,也符合信用體系運行的價值取向。
來源:信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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