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信用管理行業”這個名稱還在一些場合使用,學界和媒體使用得更多些。另外,在地方政府下發的文件中,它會偶爾出現。
“信用中介行業”的提法肇始于原國家經貿委。在2000-2003期間,該委曾推動過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在該委當時下發的文件和委領導講話中可以見到這個提法,而且這個稱呼還曾擴大到若干個相關的政府部委局辦。
用一個被記錄下來的原國家經貿委領導講話舉例,2002年3月,在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舉辦的“社會信用體系提案辦理協調座談會”上,時任該委的一位領導在發言中多次使用“信用中介行業”這個名稱,比如她說道:“還有社會各類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價、信用咨詢等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發展……”,以及提出“要通過試點來研究制定社會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與監管辦法。” 其時,在該委中小企業建設司的官方行文中,也可以看到“信用中介行業”的提法。
X行業之所以被原國家經貿委稱為“信用中介行業”,主要是因征信行業對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的作用和影響最大,而且征信系統建設又在社會信用體系原始理論中占有較大份額。對于征信業者來說,其業務追求的目標是使“授信方”和“受信方”之間信息對稱,以避免出現授信的逆向選擇。由此可見,征信服務的本質是向授信方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中介”。當然,信用評級服務也可被視為提供企業信息分析的“信息中介”。
“信息中介行業”名稱的優點是突出了X行業的最主要特征,還算是具有一定的科學性。
但是,“信用中介行業”名稱的缺陷十分明顯,涉嫌過于偏重征信和評級這兩個主流分支,或者根本就沒考慮將其它分支納入。列于圖1中的行業分支很多,就算征信和評級等信息類行業是信息中介,但信用保險和商賬追收等分支的主要業務則不是。因此,“信用中介行業”名稱因定義范圍太窄而被棄用。
“廣義征信行業”名稱大約出現在2000-2007期間,它肇始于中外交流。在1999-2003期間,中央政府的智囊機構就“社會信用體系”設計和運行問題展開過研究,例如國務院研究室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最早派團赴美國進行調研的國家智庫。
當然,社會信用體系是中國獨創獨有的,外國并沒有社會信用體系。“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名稱是從一篇不很起眼的外國文獻中借鑒而來的。但是,可與之比擬的是發達國家的“征信體系”。在中外交流中,為了向外國專家學者解釋社會信用體系,我方人員主要使用的是英文的征信和評級技術術語語匯,致使許多外國專家學者將社會信用體系視為一個功能擴大了的“大號”征信體系。因此,國內的業界和學界中就有人循著外國人的提法,將X行業稱為“廣義征信行業”。
很明顯,社會信用體系不是“征信體系”,而“廣義征信行業”名稱也涉嫌突出征信行業,使得這個名稱的使用猶如“曇花一現”,已經在國內消逝。然而,如前所述,“廣義征信體系”名稱仍會在國際交流中偶爾使用,這或可算是它的一個優點吧。
“信用服務業”名稱出現得稍晚,大約出現在10年前,比較流行于當下。
基于上述三個名稱的使用均出現爭議,一些地方政府開始使用“信用服務業”稱呼X行業。究其原因,理由其實很簡單,一是要突出“信用”一詞;二是表明X行業是“服務業”。
但是,在科學性和獨立性方面,“信用服務業”這個名稱是有缺陷的,它受到了金融界的強烈質疑,被認為是出現了“鳩占鵲巢”狀況。
原本只是有些地方政府使用“信用服務業”這個名稱,后來它居然為若干個非金融政府部門所使用。鑒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的部分成員單位使用它,等同于為其附上了某種權威性,學界和業界便不再深究這個“無傷大雅”的稱呼及其科學性,而金融界則顯得十分無奈。
然而,“信用服務業”名稱的錯處在于與金融術語混淆,信用相關服務原本是指“信貸”和“信用卡發放”等信用工具投放業務的,而X行業明明是金融口“信用服務業的下游行業”。因此,這個名稱既不合理,也不科學。
如果再考慮國際交流,則不能將“信用服務業”名稱直譯成任何一種外語。一旦直譯了這個名稱,會讓外國人認為X行業是傳統金融業的某個分支,業務屬于信用工具投放范疇,頓時讓交流出現“雞與鴨談”的尷尬場面。
三、X行業命名所面臨的難點
對一個新行業或新業態進行科學命名該是有規則的,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少,主要因素應該包括:
1. 行業本質特征:
為X行業命名,要抓住它的主要特征,行業名稱應該直指其本質性的技術或服務特點。對于X行業來說,“風險控制(risk control)”才是其本質特征。它之所以出現,首先為的是控制在信用經濟環境下產生的“信用風險”,因此不斷研發出控制“信用風險”的技術方法并形成服務。另一方面,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推進,特別是在2011年之后,需要控制風險的范圍擴大了,延伸至社會領域的“誠信”和“公共道德”,承擔了一些政府治理社會的任務。
由此可見,不僅是因為處于信用經濟時代,還因支持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緣故,對X行業的命名須得強調“信用”一詞。而控制風險始終是X行業的一個基本特征,為行業命名須要考慮的最重要因素,其重要性不亞于“信用”。也就是說,強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可以的,向社會大眾普及信用、信用經濟、信用體系、誠信社會也很重要,可畢竟是要給X行業命名,不可棄其基本特征于不顧,使命名出現以偏概全的錯誤。
行業命名應該堅持科學性原則,而強調理論依據的作用能體現命名的科學性。既然X行業的功能是預測、方法、轉移和控制信用風險,信用管理理論必然成為理論依據之一,具體包括“企業信用管理”和“消費者信用管理”理論。
再者,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理論可以總結概括為:2個理論+3項技術。兩個理論分別為(1)企業信用管理理論,或可認為它是管理學中的一種風險管理理論);(2)道德哲學,或稱之為倫理學,是支持誠信教育工程設計的理論。三項技術分別為(1)征信系統技術方法,主要包括企業征信、個人征信和財產征信技術,以及信用評級技術;(2)系統工程學,特別是其中的社會系統工程學方法;(3)質量管理理論,主要是其ISO9000系列的閉環體系設計方法。
在2011年之后,因社會信用體系的功能覆蓋范圍開始擴大到政務、商務、社會和司法四大領域,支撐社會信用體系的理論繼而增加了“公共管理學”和“政府監管方法”的相關內容。
然而,金融學并不在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理論之列,究其原因(1)企業和消費者信用管理理論包括對金融信用投放的風險控制方法,而上述其它理論和技術均是比金融學更底層的通用理論或技術;二是各類銀行或非銀金融機構在現階段是X行業在國內最大客戶行業,但這種狀況恐怕會隨著我國國力增強和一帶一路倡議的落地而有所改變。
所謂行業命名的完整性,是要求這個集合能夠納入所有行業分支,行業準入標準/門檻條件則隱含其中。
前文曾提及,判斷哪些行業該被納入X行業,判別標準是(1)能對企業信用制度建設提供技術(含信用信息)支持;(2)能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提供技術支撐。因此,只有符合上述兩條標準的行業才能被納入。
其實,這兩條判別標準都屬于客觀標準,而另有一條主觀標準似乎也該加以考慮。這條主觀標準就是“自愿”。例如,在由虛線聯接的“關聯類”旁支行業中,市場調查行業從來不自愿加入X行業,特別是在《統計法》頒布之后,因為法律規定該行業由國家統計局負責監管。但是,“服務類”的信用擔保行業,它原本是征信行業的下游客戶行業,卻積極努力“自愿”進入X行業。前者發生在1995-1999期間,而后者則發生在本世紀初。
X行業沒有統一的政府主管部門。因為,欲將X行業的所有分支組合到一起,意味著要打破現行的政府體制,組建一個權力更大的新部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啟動初期的2003年,曾有一些專家學者提出過建議,也有政協委員上書國務院領導,建議中央政府成立一個類似“信用監管委員會(信監委)”的超級機構,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的所有事項統一歸口管理,包括對X行業的全行業實施統一監管。但是,政府部門的職能調整和制度改變難度極大,最終未能實現。
自2003年起,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并成為X行業中的征信業和信用評級業的政府監管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于2007年,盡管它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機構,但它只是個合作機制,不可能擔負起監管X行業的職能。
為X行業命名,不可使用其它行業的已有術語,否則會引起歧義,不符合“科學性”和“規范性”原則。例如,術語“信用管理”指向了客戶性質的企業信用經理人及其團體,不宜在命名中使用。再如,術語“信用服務”指向金融信用工具投放,也不宜在命名中使用。而術語“信息中介”指向征信、市場調查、數據供應商等,對命名X行業來說,其定義的范圍過于狹窄。
6.國際慣例:
為X行業命名,應該考慮符合國際上相關行業的習慣,以及國際主流理論和技術的相關提法。在我國相對落后的專業領域,有必要學習外國的理論和技術,借鑒外國的有用經驗。未來即使我國在技術上領先了,能夠成為規則的制定者或領導力量,也應有世界領袖的思維方式,還應顧及到國際接受或便利。具體到X行業的命名,權威的命名機構或研究課題該有國際思維,底線是沒必要引起國際上的歧義或概念混淆,要于人于己都方便才算是好的行業名稱。
四、更合理的行業名稱選擇
作為一個行業,可認為X行業在國民經濟中從事的是一類信息咨詢產品的生產和服務。但是,使用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和門類的分類方法,無法對其進行分類。比如,按照2017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X行業強相關的行業類別和代碼包括:其它專業咨詢與調查(7249);市場管理(7223);金融信息服務(6940);其他未列明信息技術服務業(659)。
由此可見,X行業或可被劃入多個類別,但這些類別又不十分合適。再比如,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信用保險業歸屬保險大類,依據現行的分類方法,不可能將其劃入上述四個類別中的任何一個。另外,商賬追收還是未解禁的行業。
值得一提的是,從嚴格意義上講,如果對圖1展示的集合進行定義,這個“X行業”不大符合“行業”的定義,將其稱之為“產業”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命名X行業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或曰約束條件不少,為其取一個能達成各界共識的名稱確實不易。在上述4個非正規行業名稱基礎上進行改良,或許是可行的。
鑒于此,為了突出X行業的基本特征,又顧及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特點,建議將X行業命名為“信控服務行業”,即為“提供信用風險控制服務的行業”的縮寫。這個名稱中包含“信用”元素,也包含“風險控制”元素。當然,“信控服務業”這個名稱部分犧牲了“信用”一詞的突出性,但明顯增加了科學性和完整性。
另一方面,“信控服務行業”的英文直譯應該沒有歧義。在2019年7月,北京信用協會發布了三項團體標準,其中有一項團體標準名為《信用服務機構 分類》。該團體標準名稱的英譯為“Credit risk control service agencies – Classification”,反映了該團體標準起草組和評審組專家們對X行業本質的認識。其實,credit risk control service的直譯應該是“信用風險控制服務”。為X行業做英文命名,可借鑒該團體標準的英譯,可將其中的agencies換成industry,就得到了“信控服務行業”的英譯。
總之,經過平衡和取舍之后,“信控服務行業”應該是X行業最為恰當且科學的命名,其英譯credit risk control service industry也能與中文對應。如此命名雖涉及詞匯新創,卻不至于出現歧義。當然,“信控服務業”尚不能容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但在編制或修訂一些信用國家標準時,可以將“信控服務業”作為術語增補選項。
摘 要:做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全程都需要來自外部的信息和技術支持,才有可能控制信用風險。建設和運行社會信用體系,也需要信用信息服務和信用等級評價等多種技術支持。在市場上,某行業的各分支均在為防范、轉移和控制信用風險提供技術服務,但該行業卻沒得到科學且權威的命名,盡管立法、政府發文、媒體報道和行業交流等都有需要。因該行業長期使用幾個非正規的行業名稱,這些名稱在國內外產生了混淆。本文在對該行業非正規名稱進行對錯與利弊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對其科學命名的若干原則和具體建議。
關鍵詞:信用風險 風險控制 企業信用管理 社會信用體系
隨著我國快速步入信用經濟和數字經濟時代,市場上的信用風險也伴隨而生,企業需要建立信用制度以應對信用風險,為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工作提供外部技術支持的征信、評級、信用保險等行業不斷壯大。自2003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啟動以來,特別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的落地實施階段,這些行業中的若干分支為建設工作提供了核心技術支持。
但遺憾的是,這個“為信用風險管理提供技術服務的行業(以下簡稱X行業)”集合始終存在科學命名問題。盡管對X行業的命名不會影響業內機構的作業和技術進步,因此算不上行業發展的重大事項,但信用立法、政府發文和會議、媒體宣傳報道、行業國內外技術交流和向大眾普及信用知識等活動都需要賦予它以科學、權威和統一的名稱,為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和社會信用體系理論計,有必要解決這個已經存在了二、三十年的行業命名老大難問題。
一、 X行業非正規名稱亂用的亂象
自本世紀初,X行業就走上了擴張發展之路。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期間,X行業更是取得了大發展,不僅增加了新行業分支,機構總數更是大幅增加至數千上萬個,業務也從商務領域延伸到了社會領域。
X行業的各分支發展有先有后,成長有快有慢,現今其“行業家族”的全景圖大致可描繪如下圖所示:
圖1 提供信用風險控制技術服務的X行業家族及親疏關系示意
除了征信和評級等主流分支之外,“關聯類”板塊使用虛線連接,是因這個板塊內的行業分支被稱之為“旁支”。例如,有些大型企業征信機構擁有行業調查業務,并為此設立名為市場調查的部門,由此與不少市場調查機構的業務有交集。但是,調查消費者對商品的好惡是大多數市場調查機構都設置的主流業務,而企業征信機構則不做這類業務。
職業打假被置于虛線框內,其業務操作的本質是反欺詐。但是,該分支尚未得到政府的認可,也沒有法律支持,只能暫且將其歸類為一種處于灰色地帶的業態。
查看早年的文獻資料,可以發現市場上曾有個名為“商務調查”的行業也曾被劃入X行業大家族。大約在1987-2005期間,市場上活躍著數百家商務調查公司,它們主要提供私家偵探和商賬追收服務。從行業構成的要素看,在1990年代后期,商務調查行業已經基本構建成型。然而,該行業近乎銷聲匿跡了,主要原因是其服務存在合法合規問題,因此未將其列入圖1中。
X行業是可繼續細分的,例如“數據供應商”就有不同名稱和更細分的分支分類。“數據服務商作為新興行業,有多種不同的名稱,數據經紀人(data broker)、數據代理商、信息經紀人(information broker)、信息經銷商(data agent)、信息產品公司、聯合數據經紀人、數據提供者(data provider)、數據供應商(data supplier)、數據中介(data intermediaries)、數據中間商。”
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落地實施的幾年間,城市信用體系和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大力推進,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機制不斷建立健全,使得X行業的若干個分支成為體系建設工作的技術支柱,也使其社會關注度倍增。近兩年,立法機關和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開始大力推進社會信用立法工作,地方信用立法更是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X行業命名問題愈加凸顯。因為,一旦法律將一個不甚科學的非正規行業名稱賦予了“法律地位”,這樣的謬誤是社會和行業都難以承受的。因此,讓X行業有科學、權威和統一的名稱是具有時間緊迫性的。
三十多年來,社會上對X行業的總體(指包含各分支行業的大集合)稱謂一直很混亂,迄今它都沒有得到國家標準的定義,更遑論納入統計口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在新行業或新業態不斷涌現的今日,X行業在命名上的遭遇可謂是十分罕見的。
在市場和社會實踐中,X行業先后被隨意地賦予了若干個不正規的名稱,主要包括“信用管理行業”、“信用中介行業”、“廣義征信業”和“信用服務業”。當然,在X行業內部,處于不同分支行業的各類機構基于各自利益和自身專業視角,也曾對這幾個不符合科學規范的行業名稱展開過辯論。特別是在編制2008版和修訂2018版《信用 基本術語》國家標準時,參與標準起草和審查的各方意見分歧,只能遺憾地讓行業名稱在國家標準中空缺。
由于業界和學界對X行業命名問題的辯論長期沒有勝出者,對命名問題所做的科學研究和論證也不夠充分,多數業者選擇暫且隨著政府發文所用名稱而自謂之,盡管各地各級政府文件上對X行業的稱謂并非統一。
也有人說,既然X行業的多數分支在國家標準中給出了名稱和定義,沒有必要再賦予它一個總體性的稱謂。但是,如前所述,在政府發文件、媒體報道、學術研究、組織會議、社會推廣等諸多場合,X行業的總體稱謂有著便利性,由國家標準賦予它一個權威的名稱很有必要。特別是,我們應該預設信用立法工作也有這個需要。
二、非正規名稱的由來及其利弊
X行業流行使用過的非正規名稱主要有4個,即“信用管理行業”、“信用中介行業”、“廣義征信業”和“信用服務業”,而且有的非正規名稱至今還在不同場合使用。
1.“信用管理行業”名稱及其緣由
“信用管理行業”名稱肇始于1999年的“設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課題。在涵蓋課題報告主要內容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一書中,課題組將X行業稱為“信用管理行業”,并初步架構了行業結構,也羅列了一些分支。在該書的第四章,通篇都在使用“信用管理行業”這個名稱。不僅將“信用管理行業”作為征信和信用評級等行業的總體稱謂,還暗示企業信用管理經理人組織也包括其中。例如“調查發現,要發展以信用交易為主流方式的市場經濟,必須建設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作為保障,必須運行信用管理行業中的征信服務而得到發展……”從書中多處描述中,很容易導出“信用管理行業”與征信、評級等行業分支之間的層級關系。
鑒于企業信用管理和征信系統技術是“設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課題的最主要理論依據,課題組等同于為哪些行業能被納入“信用管理行業”和成為其分支設立了準入標準。也就是說,能為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提供“外部技術支持/服務”的行業才能被納入。所謂“外部技術支持/服務”,其概念如圖2所描述。
圖2 企業信用制度建設需要的外部技術支持示意
依據企業和消費者信用管理理論,無論企業自身怎樣建設內部制度,也無法控制來自客戶的信用風險。企業必須取得來自外部的征信、評級評價、信用保險和商賬追收等多種外部技術支持,才能實現控制來自企業外部信用風險的目標。再進一步,企業信用制度由兩項制度組成,一是企業信用風險管控制度;二是企業自律性誠信制度。所有能對企業信用制度施行或建設提供外部信息和技術支持的多個行業形成集合,被課題組命名為“信用管理行業”。
從“信用管理行業”概念的內涵看,它看似是能實現各分支全覆蓋的集合,有著其科學性和合理性。但是,這個名稱并非無懈可擊,特別是在邏輯上,它存在一個明顯的缺陷。站在X行業的角度,“信用管理”這一術語所定義的是客戶群體所在的行業,“信用管理行業”稱謂有主次顛倒之嫌。
再者說,“信用管理”的英譯為credit management,意指企業實施信用風險管控的業務操作。所以,與“信用管理行業”相對應的該是企業信用經理人團體,其行業組織可能是“信用經理人之家(Credit Manager Association)”之類。如此說來,在國際上,“信用管理行業”早已被用來描述X行業的客戶群體組織。多年來,在我國多地都有信用經理人業務交流的沙龍存在,但民政部門尚未批準建立“中國信用經理人協會”這類行業組織的申請。
另外,通過我國政府對“信用管理師”職業的定義,可以明晰“信用管理”操作的主要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年版)》中,信用管理師的職業編碼為4-05-06-02。該大典定義了信用管理師的職業技能,也或多或少地展示出“信用管理”與X行業一些分支的關系。該大典對信用管理師的定義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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