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懲戒退出機制的完善,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的秩序,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有利于激發失信主體守信意識,并同時保障失信主體的合法權利,對信用修復制度建設和培育誠信的社會環境有著重要的意義。
截至2020年12月,全國已累計有751萬失信被執行人懾于聯合信用懲戒而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生效法律文書的自動履行率逐年提高。但在失信退出機制、失信影響消除等方面,仍存在懲戒措施退出機制不健全、協助部門信息共享延遲以及失信信息屏蔽與信用修復不對稱等問題。
上述問題的出現,主要是對失信退出機制建設的認識不到位、保障措施不完善以及執行聯動機制建設未能達到實際要求所造成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有針對性地采取相關措施,多措并舉,以達到優化失信懲戒退出機制的目的。
一是堅持依法高效核準,嚴格操作規程。執行法院要認識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屏蔽工作的重要性,安排專人負責,認真甄別、對比相關人員身份信息,確保信息準確、規范。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執行法院應在三日內屏蔽或撤銷其失信黑名單信息。建章立制,實行失信人員名單屏蔽責任制,對于不按規定及時、準確屏蔽相關失信信息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是暢通聯動渠道,保障懲戒措施解除。執行法院要第一時間將屏蔽、撤銷信息向社會公開并通報已推送單位,并通過聯席會議、函告等方式向有關單位定向通報有關失信人名單屏蔽情況。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失信被執行人所采取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并公示繼續保留的期限。強化失信懲戒退出的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失信懲戒退出的異議、投訴渠道,引導社會公眾和相關組織關注和參與失信懲戒退出工作,不斷提升此項工作水平。
三是強化制度建設,探索建立失信退出公示機制。信用修復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機制,是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重要環節,是失信主體退出懲戒措施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是全天候對社會公開,一些社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媒介便會進行轉載,執行法院屏蔽相關人員失信名單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會將此人的信息刪除,但無相關平臺進行公示。建議參照失信人名單庫的模式,探索建立失信“白名單”,主要是針對完全履行義務的人,或者是達成和解且積極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在將其名單從失信名單數據庫中屏蔽同時,建立一個專門數據庫,可供社會公眾查詢,從而減少因部分金融征信、轉載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對已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屏蔽延遲帶來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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