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強化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力度,完善失信懲戒系統,細化信用懲戒分級機制,修訂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規定。”著重提及“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制度。”
什么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修復呢?
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是指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被執行人,有積極資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將其名單信息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并解除與提履行能力相關的限制性措施。
什么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承諾呢?
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是指被人民法院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并作出信用承諾,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暫緩將其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不對其適用信用懲戒。
近年來,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爾濱市中院、杭州市中院等多地法院已印發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機制的有關通知,試行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激勵機制。
在“信用修復條件”方面,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爾濱市中院、杭州中院均提出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同時具備已如實詳細報告其財產及收入情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調查和處置其財產及收入、嚴格遵守限制消費令、有部分履行行為及明確可行的后續履行計劃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還提出,為其它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本身生產經營情況良好,且配合法院執行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員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而被列為被執行人,且配合法院執行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爾濱市中院還針對因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暫時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出于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杭州中院提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其他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在“不可修復情形”方面,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爾濱市中院提出被執行人因《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抗拒執行、規避執行情形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不得適用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杭州中院提出以偽造證據、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承諾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以偽造、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含擔保財產,下同)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等情形的不予修復。
在“所需材料”方面,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爾濱市中院、杭州中院均提出需要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爾濱市中院詳細列明所需詳情。
在“修復期限”方面,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爾濱市中院、杭州中院都要求人民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決定。同時明確信用修復申請被駁回的,被執行人至少六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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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裁判的重要手段。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依然是執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線。但同時要注意到,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范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被執行人主動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或者主動申請信用修復,通過創業創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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