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我國征信規則越發嚴格,一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其出行、投資、不動產交易都將受限。但失信也不是不可挽回。市場監督總局近期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三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將進一步完善規范失信處理程序以及失信修復機制。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擴大了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范圍,包括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特種設備的質量安全領域,以及其他侵害消費者和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將更多重點放在了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場監管中,同時對這一重點的失信修復辦法做出了說明。
2014年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中規定,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為5年。但企業在實踐中普遍反映5年的公示期過長,或導致過度懲戒,且企業即使改正錯誤并履行行政處罰義務,其處罰公示信息仍然存在。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將普遍期限縮短到了三年,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規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同時,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達到規定時限,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在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已成為必然。過去我國主要依靠失信懲戒來管理失信問題,雖對失信人起到了嚴格的制度約束,但也給失信人后期改正和發展帶來了壓力。在完善失信修復機制的情況下,將懲戒與修復相結合,為違法當事人重新進入信用經濟市場開辟通道,才能更好地激勵市場主體創造新價值。新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中,對不同類型的失信當事人做出了以下申請信用修復辦法: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3. 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4. 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二、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3. 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三、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國家發改委連維良曾表示,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過程。有收有放,放管結合,新規定和辦法將形成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新格局。